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控制招标采购活动评审环节廉政风险,充分实现廉洁、规范、高效的招标采购管理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廉”证,是旨在强化学校采购招标活动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廉洁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方便识别监督学校招标工作人员身份的胸牌。
第三条 凡进入学校采购项目评审现场参与开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全程佩戴采“廉”证。
第四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进入招标采购现场的人员数量,未佩戴采“廉”证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招标采购评审现场。
第五条 开评标活动必须有2名以上佩戴采“廉”证的工作人员在场。佩戴采“廉”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评审现场工作纪律,忠实、全面、准确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根据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评审工作需要,采“廉”证分别设置监委、主持、评委、采购人、请购人等五种类型。佩戴采“廉”证的工作人员、评委必须强化落实好相关责任:
(一)监委:守纪律、严监督、保规范;
(二)主持:守纪律、护秩序;
(三)评委:守纪、净心、尽责,公开、公平、公正;
(四)采购人:廉洁、高效、规范;
(五)请购人:廉洁、高效、规范;经许可,应询作采购需求解释性说明。
第七条 采“廉”证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于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分发给相关人员,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收回。
第八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支付佩戴采“廉”证、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委专家评审费。
第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