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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公室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12 浏览次数:


一、为加强对采购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管理行为,更好实现廉洁、规范、高效采购管理目标,制定本规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依规依程序、客观公正开展采购管理活动。

三、依法维护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不得指使、授意、放任采购项目化整为零。

五、不得在评标(评审)时指使、授意或自行发表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倾向性、排他性言论,影响评标(评审)公正性。

六、不得违规干预招标采购业务,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通过暗示、打招呼等方式干预招标采购工作。不得擅自参加由供应商代理机构组织的洽谈会、评标会、评审会等。

七、不得索取和收受采购人、请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参与变相吃请、旅游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及有偿服务等。及时汇报或通报拒绝情况。

八、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从事职责范围内工作,坚决不取酬。从事职责范围外工作,规范取酬,但必須按规定及时汇报、通报。

九、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不得违反招标采购工作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十一、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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