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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分散采购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1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本指引适用范围:5仟以上,5万以下非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详见采购手册快速采购章节;5仟以上、50万元以下标准定型货物建议使用网上竞价或网上商城)。

第二条 分散采购项目可选择以下采购方式

(一)询价

(二)竞争性谈判

(三)竞争性磋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成立不少于 3 人的询价小组,其中1名为单位纪检员。

(二)询价。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电商、实地询价等方式,获取不少于 3 家供应商的有效报价单。通过信函、邮件方式的,发出询价通知书(见附件1)获取报价单。通过电商询价获取报价单时,保留网上报价截图。通过实地比价方式的,要求供应商现场填写报价单并签名盖章。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通过电话询价,但要做好电话内容的记录整理,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成交供应商确定。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根据评审结果填写“扬州大学分散采购记录表”(见附件4)。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询价采购注意事项:供应商不少于3 家;供应商一次性报价,不得更改;做好供应商报价的保密工作。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货物规格、标准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明确;工程施工要求、材料明确。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磋商)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谈判(磋商)小组:成立不少于 3 人的谈判(磋商)小组,其中1名为单位纪检员。

(二)制定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见附件2)。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商家名单(原则上不少于3家),并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发出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

(四)谈判(磋商)。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商家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磋商)中,谈判(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商家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磋商)小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商家,并作好记录。

(五)确定成交商家。谈判(磋商)结束时,谈判(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商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小组根据最终报价、质量、服务等因素综合评定,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填写“扬州大学分散采购记录表”(见附件4),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磋商)注意事项: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 家,最少不得低于2家;供应商应进行二次报价。不以价格为主要评审因素的项目,建议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如采购服务项目、个性化与定制化项目、艺术品项目等。

第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论证。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组织1名及以上校内外专家开展单一来源论证,并填写《分散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与审核表》(见附件3),报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

(二)谈判。成立不少于 3 人的谈判小组,其中1名为单位纪检员。通过现场、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与供应商就技术、服务与价格开展谈判,谈判情况应记入“扬州大学分散采购记录表” (见附件4)。

第六条 采购人对分散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妥善保管每项分散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保存期限至少5年。

附件1.询价通知书

    2.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

    3.分散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与审核表

    4.扬州大学分散采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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