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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行政办公类货物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4-05 浏览次数:

根据《扬州大学大件大宗货物采购暂行办法》(扬大 [2008] 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有效地做好行政办公类货物采购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采购依据

  1、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指标,采购相应的行政办公类货物。

  2、根据基建或房屋维修改造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后,采购与之相配套的货物。

  3、根据校长办公会或校领导审批意见,采购专项货物。

  4、接受其它部门委托,代为采购经学校批准的货物。

  二、大件大宗货物的界定

  1、大件货物是指单件预算价格达3万元及其以上的货物;

  2、大宗货物是指每批预算价格达10万元及其以上的货物。

  三、采购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各负其责原则;

  5、回避原则。

  四、采购当事人

  1、采购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行政办公类货物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称国资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承担采购工作中的管理、决策、协调以及争议仲裁等职责。

  2、采购项目监督组

  按采购项目临时成立项目监督组,由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各出1人构成。监督组承担采购程序监督以及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等职责。

  3、请购人

  (1)请购人是指所购货物最终用户所在的中层部门、单位。

  (2)请购人应向采购部门提供采购货物的品名(品牌)、数量、详细技术参数、规格、配置、型号、功能与作用的详细描述及预算金额等,参加所购货物的验收。

  4、采购部门

  学校执行行政办公类货物的采购部门为国资处。其职责:负责招标文件的起草、审查,做好招标文件的发布、评标等事务,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行为;按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货物进行质量抽查、对所购货物进行验收;负责商家库、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开展对商家库内的供应商进行诚信、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考核,必要时组织对拟进商家库的供应商进行考察等。

  五、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

  (1)学校通过发布招标信息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通过评标产生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货物。

  2、邀请招标采购

  (1)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其参加投标,通过评标产生供应商的采购办法。

  (2)只能从有限供应商采购的货物,或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其他情形,采取本采购办法。

  (3)邀请的商家不少于3家。

  3、竞争性谈判采购

  (1)学校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本采购办法:

  ①招标流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

  ②招标不能: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③非标产品、制作产品、特定货物: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④急购: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⑤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其他情形。

  (3)被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4、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本采购办法:

  (1)独家经营: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配套的一致性: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三分之二的;

  (3)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其它情形。

  5、询价采购

  (1)采购货物为规格、标准统一的标准产品,且供应商较多,均可采用本采购方式。

  (2)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3)询价执行最低价者供货原则。

  六、采购程序

  1、请购

  请购人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提出采购申请,同时附拟采购货物的详细信息,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国资处。

  2、确定采购方式

  (1)收到采购申请后,填写采购方式确定表,国资处负责人按照学校文件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并签字。对未按学校文件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的,应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采购金额较大的,可以提请分管校领导确定采购方式。

  对需变更请购内容的由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将变更的请购内容及时告知请购人。

  (2)调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采购货物的价格、性能、市场供应等情况和供应商进行调研的,由国资处商请购人成立调研组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出具调研结论。必要时,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调研组长。

  3、采购

  具体采购方式及与其对应的操作流程详见本细则第七部分。

  4、质量检查

  视具体采购内容由国资处商请购人对供应商货物制作的原材料、生产过程等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验收

  货物送货到位并安装调试结束后,由国资处和请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不宜短时间内作出评价的,在投入使用3个月内作出验收结论。不能形成一致验收结论的,由国资处报请采购领导小组裁定。

  6、付款

  验收结束后,向财务部门提交招标记录(谈判纪要、询价记录)、合同、验收报告等采购资料,按合同约定付款。

  7、质量回访

  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结束时,要求供应商到货物最终用户对其所供货物进行质量回访,并经用户负责人签字后反馈给国资处,用于对供应商的考核和确保在无遗留问题后支付质保金。

  七、采购

  (一)评标(谈判)小组

  1、评标(谈判)小组在开标前成立,由国资处代表、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临时由监督组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议技术标须从具有与货物相关的技术业务知识的专家中抽取,评议商务标可扩大范围(经济、管理类专家)抽取。

  2、根据采购货物金额的大小,评标(谈判)小组的具体组成:

  ①大件货物单价在3万元(含、下同)以上不足10万元、大宗货物每批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评标(谈判)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专家2人,国资处代表1人。

  ②大件货物单价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大宗货物每批在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评标(谈判)小组由5人组成,其中专家4人,国资处代表1人。

  ③大件货物单价在20万元以上、大宗货物每批在50万元以上的,评标(谈判)小组由7人组成,其中专家5人,国资处代表2人。

  (二)采购类型

  1、公开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根据请购人提供的信息拟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所购货物的技术要求、供货期限,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且需要方案论证的,在拟定标书前国资处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论证。

  (2)发布招标报名公告。招标公告经国资处领导审核后在校园网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内容除标明所购货物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报名单位交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②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对业务代表的正式授权书、业务代表的身份证明;

  ④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

  ⑤商品销售许可证或经销(代理商)证明;

  ⑥在江苏省内所销售货物的用户单位名称、合同及相关单位联系人、电话号码;

  ⑦企业售后服务承诺书。

  (3)资格审查。由国资处对各报名厂商进行资格审查,标的额较大的项目报采购工作组审查后确定发标范围。

  (4)发标、现场答疑

  ①发售标书;

  ②现场答疑;

  ③收取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有送样要求的,将样品送至规定地点,由监督组人员清除原有标记并重新编号。

  (6)开标。开标会由国资处主持。有制作样品的先对样品进行现场考察,剔除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其投标书视为废标,并对合格样品质量进行排序。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然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开宣读投标人的名称、价格、服务等内容。

  (7)评标。宣读投标书后,投标书交由评标小组进行评审。

  评标小组在对投标书和样品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出具书面结论性意见,并推荐排好序的1~3名中标候选人(或以投标书或样品编号代替投标人),也可直接确定中标人(编号)。评标小组成员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秘密。

  采购项目监督组成员参与评标的全过程,负责程序监督和对评标小组成员执行评标纪律的监督。

  (8)发放中标通知书。评标会上宣布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通过校园网公示招标结果。

  (9)合同审鉴。国资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将合同文本送审计处审签。如第一候选人拒绝签订合同,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书规定处罚,然后与第二候选人签订合同,依次类推。

  (10)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招标结束后,交由国资处封存并经监督人员签字,以供日后验收时比对。

  2、邀请招标

  (1)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同公开招标。

  (2)被邀请单位的产生。由监督人员从商家库中抽取3家以上单位;国资处及时向被邀请单位发出邀请,邀请对方购买招标书。此办法亦可在公开招标中,报名投标商家不足3家时使用。

  (3)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与公开招标相同。

  3、竞争性谈判

  (1)拟定谈判方案。国资处负责拟定谈判的主要条款。对专业技术性较强或者需要方案论证的,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论证。拟定谈判方案时,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

  (2)谈判。谈判工作由项目谈判小组实施。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及时形成结论性意见,并提出经排序的拟供应商候选人名单。项目监督组成员负责对谈判全过程进行监督。

  (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签。国资处与第一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合同文本送审计部门审签。如第一候选人拒绝签订合同,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书规定处罚,然后与第二候选人签订合同,依次类推。

  (4)国资处按审签后的合同实施采购。

  4、单一来源采购

  程序与方法参照竞争性谈判。

  5、询价

  (1)成立项目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国资处代表、请购人组成,成员总数为3以上单数。

  (2)起草询价书。国资处按请购人所附详细信息起草询价书。

  (3)产生备选供应商。监督人员从符合资质要求的商家库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备选供应商,国资处以书面形式向备选供应商发放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4)报价。备选供应商以书面密封形式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价。

  (5)评定。项目询价小组按照最低价者供货的原则确定供应商。(6)国资处按照项目询价小组的评定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

  同,实施采购。

  (7)提供样品的,封存样品并经监督人员签字后交由请购人保存,以便验收。

  八、其它规定

  1、专家库与商家库建设

  (1)专家库。行政办公类货物采购的专家库由国资处负责建立,包括专家的选择、进库、管理等。专家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每年由国资处、采购监督组对在库专家进行一次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者应及时调整出库。对严重违反相关纪律的,监督组提出书面意见,由国资处及时调整出库,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2)商家库。行政办公类货物采购的商家库由国资处负责建立,包括商家的选择、进库、管理等。每年由国资处、采购监督组对在库商家进行一次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者应及时调整出库。

  国资处应做好在库商家服务质量、诚信等情况的记录。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毁约的以及具有串标、恶意中标、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的商家,一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在我校的投标权。

  2、费用

  (1)考察费。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办理。国资处货物采购所需考察费用应纳入国资处年度经费预算。委托采购货物的考察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2)专家费。视工作量大小,校内专家每次50~100元,校外专家每次100~500元,外地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专项列支,以上费用纳入国资处年度经费预算。委托采购货物的专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3)标书工本费。国资处的标书、询价书等均应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收取一定的工本费。该费由国资处收取并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以补充招标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4)投标保证金。投标时,国资处应当根据标的额收取不低于0.5%的投标保证金,以防投标单位恶意中标后不与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后及时退还投标人,中标人的应在签订合同之后退还。

  (5)履约保证金。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由国资处收取不低于合同标的额0.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后,国资处根据履约情况及时全额或者部分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冲抵货款。

  3、低于大件大宗货物界定标准的货物采购办法

  (1)采购工作组

  采购货物单件预算价格3万元以下、每批预算价格10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处负责人和请购人组成采购工作组,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人数不少于3人。

  (2)采购方式

  ①采用不低于3家密封报价的方式,通过比性能、比价格确定供应商。同规格、同型号产品一律实行最低价者供货原则。

  ②数量较少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以低于或等于扬州市政府协议供货价采购。

  ③对于制作类货物,参照最近一次招标价,并根据市场价格行情采购。

  4、采购文档的管理

  采购文档由国资处负责收集和管理,按采购项目建立年度目录。保管期限为15年。

  九、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具体表格见本站表格下载栏

  1、行政办公类货物采购申请表

  2、行政办公类货物采购方式确定表

  3、行政办公类货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标记录表

  4、行政办公类货物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记录表

  5、行政办公类货物询价采购记录表

  6、行政办公类货物中标通知书

  7、行政办公类货物采购验收单

  8、行政办公类货物质量回访单

                                                                                                                                                               扬 州 大 学

                                                                                                                                                             20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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